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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2-12-29 06:17:55  来源:南京典当网

苏商流通〔20121517 

各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2]1058号)精神,依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省2012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2年度新设典当行的申报工作,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发展优先原则。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大企业进入典当业,鼓励业绩好、规范经营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更好地发挥典当业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 

统筹规划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要求,结合各地经济总量、现有典当企业数量、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平均回报率和监管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2012年度新设典当企业数量。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空白县。 

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全省新设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实行总量调控。各地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申报数量根据《江苏省2012年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意见》(附件1),掌握在规定的调控数量以内。请各地严格把关,超量申报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新设典当行要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且法人股东为最大股东。 

(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三)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必须连续二年盈利。 

(五)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六)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要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材料和报表。 

(七)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九)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营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连续二年盈利,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十)为保证新增典当行验资资金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真实到位,根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所有新增典当行注册资金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必须存入省商务厅指定的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对照申报条件、布局意见(附件1)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进行初审。 

(二)申请材料必须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并填报《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意见表》。 

(三)将初选符合条件的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网上自动生成),在网上打印加盖公章后上报。 

(四)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相应指标作废。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把关,认真仔细地做好相关工作。 

(五)依照相关规定,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二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六)各地在初审推荐工作中,要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机制,化解有关矛盾,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进行。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新增的典当企业申请材料、《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意见表》以及《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于201328日前报省商务厅。 

附件:1、江苏省2012年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意见 

2、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意见表 

江苏省商务厅 

20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