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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来源谁之责? 典当“买单”太憋屈

2012-11-21 06:38:40  来源:南京典当网

典当业内近日出了个值得借鉴的事件,让整个典当行引以为戒。刘先生因自身经营上的融资需要,以其合法拥有的一套商品房向某典当行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人民币40万元,期限为6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了《当票》、《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等手续,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抵押备案登记后,并于2010年6月18日发放当金。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应刘先生的请求又办理了一次续当。2011年4月初,刘先生因经营资金得到缓解,故向典当行提出了还款赎当的要求,并于4月20日通过某市银行汇款的方式还清了款项办理了赎当手续。 

本是很顺利很圆满的一笔典当业务的收放始末,然而,时隔一年,该典当行突然接到其开户银行方打来的电话,告知该典当公司户上的40万元资金已被公安局依法冻结了。被告知的原因是:“公安局正在审理一桩诈骗案件,在审理诈骗嫌疑人吴某所诈骗的资金去处中,查明其中一笔40万元的资金是汇入该典当行的银行账户,故依法给予冻结。”后经典当行追查,这笔被冻结的资金就是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中刘先生汇来赎当的当金,而那位诈骗嫌疑人吴某正是刘先生的母亲。 

众所周知,典当行主要经营范围就是以资金借贷周转,资金周转产生的效益就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来源。让该典当行烦恼的是,眼前这笔资金被冻结在那不知道要滞留多长时间,而滞留产生的后果将会给典当行带来运营上的资金短缺、经营上的收入与利润的减少,从而增加了其他种种负担。而且,典当行在收回这笔当金的同时也办理赎当手续,即钱收物交回,而一旦公安局定案将该笔资金划走,在案件处理期间,刘先生又将原来抵押的房产变卖或转移,典当行将面临既无当金又无抵押物的境况,平白无故的遭遇损失40万元。 

对于该事件,典当行多次找了刘先生了解沟通,而刘先生认为房地产典当借款已经还款赎当了,双方借贷关系早已终结,他母亲犯的事纯属个人行为,与他无任何关系,至于被冻结的资金典当行应该直接与司法机关交涉。 

该典当行对此感到非常困扰,明明自己依法办理典当发放当金,典当客户依照合同依照时限汇回款项还款赎当,应是有法有据、合乎情理的。难道典当行还要在收回每笔典当赎金时,还应该要求客户务必提供还款资金的来源证明或要事先追究其来源是否合法?似乎法律也没有赋予典当行此种权利。如果一旦出现钱款来源问题,典当行就要面临全额买单的损失? 

据悉,时至今日,该典当行遭遇被冻结资金已近两个月,始终无从找到解决办法。

文章来源: 上海商报 记者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