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小车后典当变现 多次催还潜逃判诈骗
2012-11-02 06:00:39 来源:南京典当网
租赁小车后预谋将其典当变现,得款36000元,最终却损失6万余元,刘某不仅得不偿失还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与位于安乡县深柳镇新中医院附近的某租赁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刘某租赁了一辆无牌小汽车,租赁期为一个月,租金3000元。租赁期间,刘某因债务较多,便想将该车典当变现并通过他人联系了某寄卖行。同月底,该租赁公司将该车收回上牌照。2011年12月29日,刘某为了将车典当变现,与租赁公司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已上号号牌为湘J99***的小汽车,并预付租金500元。2012年1月6日,刘某将此车典当给该寄卖行,得款36000元,将其中3000元作为租金存入王某的银行账户。之后王某多次找刘某催还该车,刘某一直未归并潜逃。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4340元。刘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将车辆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012年6月14日,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9月21日,刘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刘某还向某寄卖行老板出具了4万元的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