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部分“典当”存在违规现象
2012-10-18 06:15:03 来源:南京典当网
日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典当行违规经营现状的调研报告》,分析了目前绍兴典当行业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在报告中作者指出,绍兴典当行业存在准入制度混乱、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变相发放信用贷款、对当户和当品来源核对不严、违规骗贷吸储开展高利贷业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高利本质追讨债务五大类问题,分析了成因,并提出了整改方案。
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绍兴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及典当行业纠纷案件45件,涉案标的额2.8亿元。
典当纠纷“牵扯民间借贷”
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间,沈某与某典当行先后4次签订抵押合同,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行典当,典当总金额4900万元,典当行按每月3.5%向其收取综合服务费及利息。2011年3月,该项典当的服务费和利息已经高达3362.45万元。
“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原被告在合同中都有约定。不过,我们也觉得这个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确实比较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个别典当行在自有资金不足时,通过民间融资变相筹集资金,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再以更高利率放贷给借款人,并收取高额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记者了解到,部分典当行为掩盖高额利率和综合服务费的真相,采用串通、欺诈、隐瞒等手段,迫使当户人书写借据。在出现纠纷时,典当行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诉至法院。
典当变相成放贷
2006年7月,A公司将位于嵊州的一处办公用房抵押典当给某典当行,约定了当期、综合费用及利率,但由于该公司办公房此前已经抵押给银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典当期满后,A公司又续当,并由B公司向典当行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不过,当期期满后,A公司未如约还款,也未再续当;典当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在法庭上,B公司认为该担保是在A公司和典当行串通隐瞒典当抵押物未登记的情况下作出的,典当合同无效,自己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定,B公司应对A公司尚欠的当金、综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有的典当行在经营房地产抵押或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时,未先行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还存在当户因当物已在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抵押、质押贷款无法再办理登记,与典当行合谋串通不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现象,典当关系实质转变为发放信用贷款。
部分调剂行成为“当铺”
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是“零售通讯器材”,却偷偷做起了寄售抵押的生意;乍一看是家房产中介机构,实际却是一家从事房屋汽车典当的“黑当铺”;越开越多的调剂行,虽然门面不大,和典当行差距不小,但开展的业务却和典当行差不多……
“部分担保、投资、旧货经营企业和寄售行、调剂行等中介服务机构打着典当旗号,或超范围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或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据调研统计,绍兴全市共有寄售行、典当行等融资中介400余家,但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只有27家。
市区一家典当行的老总告诉记者,典当行准入门槛比较高,典当经营许可证一证难求,对市民来说,安全性比较高,而一些寄售行等在工商部门注册后,从事或变相从事典当业务,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相对来说风险就大多了,一旦发生典当纠纷,很难有法律保障。
记者了解到,对于当户和当品的来源,一些调剂行、寄售行核对并不严,他们并不要求当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也不认真审查和核对当物的来源和出处。“这种情况,很容易给销赃、洗钱、炒卖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空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
文章来源: 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