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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虽小 内容要明确

2012-08-29 05:41:49  来源:南京典当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相关人士通过具体案例,为典当行与客户签订合同的过程进行风险提示,看似再平常不过的操作程序,却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这在典当业界又一次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据悉,提示中,该法律界人士以具体案例为例做了说明。比如一起因当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案件:客户吴女士办理典当过程中,典当公司既向吴女士出具了一份当票,又与吴女士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然而,当票与借款合同在费用和利息收取方面的约定并不一致。此后,因吴女士未能按期还当,典当公司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诉讼中,典当公司主张以借款合同为准,吴女士则主张按当票内容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主张。
  针对这起纠纷,该法律界人士认为,实践中,围绕典当交易同时产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3类,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当票。其中,借款合同通常规定了当金数额、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计算方式、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等内容;担保合同主要对当物、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做出约定;当票则记载有当金、当物和当期等内容,3份文件的记载内容理应一致。但实践中往往会发生3类法律文件的记载内容互相矛盾,这时应以何种文件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往往成为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了解,在典当行的日常操作中,通常民品业务只有当票,而房地产、二手车这类大宗业务除了当票外,还配有借款合同。相对而言,担保合同一般甚少出现。
  资深业内人士表示:“通常情况下是以当票为准,这一点在合同中会有明确表达。也就是说,不妨将当票看成一个附件,附件是可以对主合同进行修改的,而且矛盾的内容一般都是以附件修改为准。”
  而像上述案件的发生,业内有分析认为,应该是典当行在借款合同里并未约定合同和当票的效力问题,属于操作不明确。如果事先有明确约定,以当票或合同为准都是可以的。因为民事上的很多东西约定很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都是有效的。“无论如何,为规范行为和安全交易考虑,典当行在防范此类风险出现时,事先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就是必须要明确、内容互补。”业内人士进一步提醒道。

   文章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