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典当业协会章程(2010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0-05-24 09:14:11 来源:南京典当网
南京典当业协会章程
(2010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南京典当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本市区域内从事典当经营的企业、从事典当工作或研究的业内专业人士、理论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共同塑造南京典当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协助政府做好对行业的检查、监督工作,及时把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传达到每个会员单位,同时全力帮助主管部门掌握市场动态,反映经营者的困难、需求。在政府与业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状况、理论学术等信息服务,做好行业内部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扬子大厦21楼 2106室;邮编:210005;电话:025-84575390、025-845019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向政府部门反映本行业实际情况及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进行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学习和对典当业的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活动,协调会员关系;
(三)组织会员对典当业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交流;
(四)办好南京典当网,通过网络宣传典当行业和会员单位,树立形象,打造品牌,提高行业的知名度,同时利用网络向会员传递国内外典当信息;
(五)举办业务咨询、技术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员工素质;
(六)开展为实现本协会任务和会员要求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从事典当业经营的企业,从事典当工作或研究的业内专业人士、理论工作者,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立、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商务局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八)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和活动;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荣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行业工作,愿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专职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