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2013-01-30 06:11:27 来源:南京典当网
苏商流通〔2013〕63号
各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要求,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2012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的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属于本次年审范围。
二、重点核查事项
(一)关于实收注册资本。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关于资金来源。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关于法人股东存续,法人股东工商年检以及典当企业与股东资金往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绝当物品处理。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关于当票使用。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帐外挂帐”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关于息费收取。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关于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负监管责任。
(十)分支机构的年审报告书,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三、年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年审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典当行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当票使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四、年审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参加年审的典当企业,督促其如实填报报表和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上报资料真实与准确。
(二)各市商务局要择优指定2家以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由其对参加年审的典当企业进行审计。对重点核查事项,审计报告要逐项说明。
(三)各典当企业从《典当行业信息监管系统》上直接填报《服务业(典当行)统计年报综合表》。
(四)各市要对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额、持续资本、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遵守《典当行年审办法》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核实。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限期整改和纠正。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不得通过初审。所有年审材料,请于2013年3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江苏省商务厅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