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典当网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2010-03-23 12:59:15 来源:南京典当网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典当网网站的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保证行业信息的安全,根据国家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典当网是由南京市典当业协会主办,各会员企业协办,并挂靠南京市商贸局的门户网站。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网站管理的协会和会员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网站管理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宗旨,注重网站信息的政策性、实用性、时效性,以打造特色门户网站,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网民为己任。
第四条 网站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计算机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管理规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站从事非法活动,泄露国家机密或发布其他不健康及有损行业、企业形象的信息。
第五条 建立网站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对网站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网站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策和协调有关网站建设和管理的一切重大事项。网站建设领导小组由典当协会会长及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协会会长兼任。
第六条 网站建设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经组长同意临时召开。会议由组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副组长或指定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形成决议。
第七条 设立网站管理中心,负责网站管理的具体事务。网站管理中心在网站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网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其主要职责:
1、上网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
2、系统的后台管理及信息安全监督;
3、网站版面及管理方式的变更;
4、网站硬件设施的采购、变更事项;
5、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建议;
6、网站管理员聘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7、网站栏目的优化和变更事项;
8、网站(网络)管理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9、涉及网站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
10、其他有关网站管理重要事项的处置。
第八条 网站管理中心实行网站管理员会议制度。网站管理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召集。网站管理员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1、一般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
2、网站栏目、网页的技术性变动;
3、不涉及网站整体结构的一般性修改;
4、对各栏目的设计和技术进行评估;
5、对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
6、履行第八条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凡属涉及对网站(网络)管理员违规行为处理事项,或者网站建设领导小组规定必须上报的事项,网站管理中心应当将网站管理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上报网站领导建设小组。
第十条 网站管理中心根据网站发展需要,通过选聘和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适当数量的网站管理员团队,按照统一分工、各自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会员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配备1—2名网络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网站中本企业网页的维护、网站资料的提供,完成网站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网站各栏目应保持及时更新,对长期不进行更新的栏目(网页),网站管理员会议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并报请网站建设领导小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相关企业的网页使用权。
第十三条 网站(网络)管理员必须遵守网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和严肃处理任何违反“计算机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十四条 网站(网络)管理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一般性违规:
1、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发布信息,但未造成公司或个人信誉、经济利益及名誉损失的;
2、未履行审查职能而发布虚假信息,但未造成公司或个人信誉、经济利益及名誉损失的;
3、工作懈怠,未按规定期限及时更新栏目;
4、拒不执行网站管理中心的建议和意见的;
5、擅自在网站上链接其它站点,擅自张贴广告的;
6、擅自发布盗版软件;
7、擅自提供各种形式的收费或免费服务信息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网站管理员会议,拒不执行会议决议的。
第十五条 网站(网络)管理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违规;如给个人或单位造成严重个人信誉、经济利益损失的,属于计算机犯罪,应予以法律上的制裁:
1、刻意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的;
2、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3、擅自使用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的
4、擅自链接色情、反动、暴力等非法网站的;
5、擅自发布涉及“法轮功”、“藏独”等异端邪说或反动言论的;
6、刻意更改网页源代码,造成网站整体崩溃的;
7、利用网站空间进行非法交易的;
8、故意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造成信息损失或计算机硬件损失的;
9、泄露网站操作密码的;
10、其他涉及网站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违规人员,网站管理员会议有权建议各会员单位取消其管理员资格,并进行通报;对于严重违规人员,网站管理员会议应及时报请网站建设领导小组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站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南京典当业协会
二0一0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