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典当行业经营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很多典当行开始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其中抵押物的拓展范围最为广阔,已涉及生活、生产等许多领域。很多典当行还基于地区经济的优势,开展了特色业务,如上海的钢材、山西的煤矿等。
但国家极力倡导的知识产权质押,典当却一直不敢涉足。在业内人士看来,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相关法律不甚完备、价值不易确定、风险大、典当驾驭它的能力不够成熟以及变现可能性不易预测等问题。然而,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典当行可以做大的一块蛋糕,只要有市场需求,典当对知识产权质押有充分了解,而且还得针对行业特征设计出业务操作方式,这块业务就能做起来。
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孙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典当行拓展知识产权质押也一样,先要了解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及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很多典当人能认识到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范围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性权利,还包括了人身性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由于人身权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割,因此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只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设定质权。
二、知识产权必须依法可以转让,即具有可转让性。一般而言,可转让性是担保品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果没有可转让性,质权人的质权将难以实现和保障。知识产权的财产性与其可转让性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正是因为其财产性权利可以变现,因此具有可转让性。
尽知物我之利害
孙子兵法又有云:不尽知物之害,难用物之利。所以,只有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风险,才能顺利规避风险。这对一般的典当从业人员来说有一定难度,却是必须了解的内容。
如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或第三人非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者以不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将面临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另外,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除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外,我国还对一些知识产权出质规定了审批程序。如《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此情况下,在出质登记之前还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质押合同无效。
此外,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的规定,若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发生法律风险。
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典当还要关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所引发的问题和知识产权贬值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出质后,可能发生知识产权因超过保护期限而丧失法律保护;或者知识产权因不使用、未付续展费而失效;或者因他人异议而被主管部门宣告无效;或者可能受制于强制许可等情况导致发生法律风险,往往危害到质权人的质权。
目前我国缺乏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知识产权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其价值波动大,往往会因新的替代技术的出现而贬值。同时,我国也尚未形成规范的、有序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买家难找,知识产权的转让性差。一旦债务人出现还款危机,质权人将难以将手中的知识产权质押物及时流通变现,法律执行难度大。
这是物之利害,还有自己的利害。那就主要是指典当行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上述业务的基本知识,如果没有,他们是否具备培养的潜力。
总结特征出对策
从宏观层面上看,国家和各地政府为了发展知识产权质押,出台了很多通知和意见。这对于知识产权质押的实际执行者如典当行来说,只是个积极的信号。所以我们应该建议政府当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创建,并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出台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交易规则,为知识产权质押的应用提供良好的基础。
我国银监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中介资产评估及担保机构也要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配套措施,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的风险,才能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以更好地利用和发挥好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若从微观层面上说,笔者认为,典当行在操作知识产权质押时可从以下方面加强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首先是认真审查出质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并符合出质的法律规定。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当严格限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债权人不宜接受除法律规定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外其他的知识产权作为质物。在考虑是否接受某种知识产权作为质物时,质权人还应当要从财产性、可转让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以判断接受其质押担保的可行性。
其次要认真遵守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法律程序,确保手续完备。一方面,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并认真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详尽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明确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规定;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等。另一方面,必须到有相关部门进行质押登记和审批。质押合同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再次是质押合同生效以后,应该加强对质权的保护。一方面,要认真督促出质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确保知识产权得到合法有效的存续,另一个方面,要防止出质人在知识产权质押之后又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限制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外,应要求出质人将有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质权人,限制出质人的处分行为。若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出质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四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所担保债权的期限。一般来说不宜过长,并且知识产权质押期限不应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限。
第五,在惊醒知识产权质押时,应充分考虑其经济价值和效益。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与市场进行详细的调研,认真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或者聘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定价,在此基础上,合理设定知识产权出质融资比例。设定质权后,质权人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及时跟踪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动情况。
再加上积极寻求其他相关机构如政府部门、交易平台等的支持,我相信典当行完全可以放心试水知识产权质押,并将其做大。
来源: 中国商报·典当导报 作者:郭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