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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013-09-24 02:39:21  来源:中国典当联盟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融资担保方式,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质押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担保手段。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刚刚兴起,由于发展时间短、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和特点,剖析其中的法律风险,以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但在我国,银行贷款担保过度依赖不动产抵押,贷款担保结构极不合理。由于不动产不易变现,加之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愈加严厉,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
我国企业界普遍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应收账款甚至已经成为其主要资产,大量应收账款的闲置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推出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改善贷款担保结构,减小对房地产市场的过度依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兴起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二、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可进行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可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和特点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是可以出质的法定权利之一。从性质上分析,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般动产质押以交付质物为生效要件,而应收账款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的质押无效。
2、行使质权方便。由于应收账款系金钱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付款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从而避免了评估、拍卖等实现担保权的繁琐程序。
3、应收账款实际价值不确定。由于应收账款为预期收入,最终实现价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应收账款实际价值难以确定。质押时出质人有可能尚未履行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合同义务,债权是否会发生亦存在不确定性。
4、审查监管难度大。对应收账款是否符合质押条件的审查难度较大,而金钱债权的性质又决定了应收账款不易监管,质押后如何保证应收账款足额受控更面临诸多挑战。
四、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通过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归纳出应收账款质押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质押无效的风险
1、未经质押登记的风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具体质押登记操作需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征信中心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执行。如未经依法登记,即使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质权也不受法律保护。
2、应收账款不能出质的风险。出质的应收账款应当是合法且可以转让的债权,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应收账款不能出质。
3、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无效或设置质押后被撤销,则应收账款亦不复存在,应收账款质押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4、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出质的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依然是普通金钱债权,仍然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即使履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仍然要防止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
5、超过质押登记期限的风险。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如需展期,质权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
(二)应收账款实现的风险
1、付款人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风险。出质人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付款人支付价款的基础,如出质人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形,付款人可以对付款请求提出抗辩,这将直接影响到应收账款的实现。
2、付款人违约的风险。应收账款在实际支付前,相关款项仍归付款人所有,质权人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如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或恶意违约,将影响应收账款的实现。
3、付款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可以行使抵消权。如果付款人与出质人互负债务,那么付款人有可能对出质的应收账款行使抵消权。
4、应收账款灭失或减少的风险。影响应收账款实现的因素较多,如不可抗力、合同变更等。虽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如系合理原因造成的应收账款灭失或减少,则相应风险应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三)审查监管不力的风险
1、应收账款不实的风险。出质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造假、虚高、隐瞒限制条件等不实行为,如不全面严格加以审查,可能造成重大风险。
2、资金脱离监管的风险。资金监管是应收账款质押管理的重点,必须对应收账款资金流实施有效的控制。实践操作中,对资金的监管亦是难点,不能排除出质人与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资金监管措施的可能。
3、出质人擅自处置质物的风险。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由于应收账款最终将转化为货币,而货币系种类物,一旦发生转移将难以追回。
五、防范措施
(一)强化对应收账款的审查
1、审查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付款条件等内容;
2、审查付款人的支付能力、信用状况及可能行使的付款抗辩权;
3、审查出质人是否已经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如尚未履行,还需审查出质人的履约能力情况;
4、向信贷征信机构查询确认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情况,防止出现重复质押。
(二)完善相关合同条款,严格落实质押登记
1、依法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格约束出质人的行为。
2、与出质人、付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付款人只能通过质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加强资金监管。
3、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展期登记。
4、最大限度争取付款人放弃抵消权等付款抗辩权,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三)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行使权利
1、随时跟踪应收账款风险变化情况,如存在付款人支付能力不足、应收账款可能灭失或数额大幅减少等重大实现风险,要求补充提供担保。
2、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时效管理,督促出质人及时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如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3、加强对出质人行为的监督,如出质人恶意转让应收账款或放弃合同权利,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
4、如发生付款人未通过资金监管账户付款的情形,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追究付款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