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典当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2013-12-17 02:45:37 作者:协会秘书处 来源:南京典当业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典当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和《南京典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典当管理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按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典当业务,杜绝违法、违规典当经营活动。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民间存款,严禁发放信用贷款,严禁任何形式的销赃和洗钱。
受理典当业务,坚持做到“五个不”,即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财产,不受理;产权不明晰的,不受理;赃物和来源不明的,不受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受理;未成年者,不受理。
第四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恪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以诋毁同行商业信誉,窃取、泄露同行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综合费率收取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取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典当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黄金、铂金等贵金属质押典当业务,综合费率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4.2%/月执行,典当金额超过3万元的可给予适当费率优惠。
第六条 积极参加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的创建诚信企业活动,不断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最大限度保护客户权益。坚持做到员工挂牌上岗,收费、收息及折当价格明码公示,严格履行为客户保密的承诺。
第七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长效机制。通过“南京典当网”客户不良信用记录登记系统,主动披露经营风险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构建业内风险预警机制。
第八条 加强对典当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和录用员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从业人员合法、有序流动,但不得录用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典当行开除、除名或辞退的人员,不得以高薪或其他优厚待遇为手段,录用尚未与原典当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高管,应当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年度和季度例会,以利于广泛开展业务交流,互通信息,团结合作,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或其它争议,要本着互谅互让、互惠互利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并承诺自愿参加和服从协会对纠纷或争议的调解。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其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将守法观念和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之中,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置:
(一)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呈报并提请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南京典当业协会理事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南京典当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南京典当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对本公约的解释。
南京典当行业协会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