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02-28 01:42:11 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要求,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经研究,现就做好2013年度我省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筹规划
按照商务部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我省2013年度新设典当企业指标数为50家,2家分支机构。现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以因素法为基础,综合典当企业覆盖各市县情况,各地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典当行业效益、地方监管水平等条件,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布局。
(一)优化行业结构,适度控制典当企业较集中地区的总量。重点支持网点空白县设立典当企业,计划争取2年内全省消除网点空白县。今年,首先在合肥、淮北、阜阳、马鞍山、铜陵和黄山市实现全覆盖;宿州、蚌埠、滁州、六安、池州和安庆市要向各县倾斜,争取明年实现全覆盖。
(二)向扶贫地区倾斜,支持霍邱、濉溪和明光市贫困地区。
(三)向人口多、县(市)多典当企业覆盖率占比较少的地区倾斜。支持皖北和六安革命老区。
(四)根据各市经济发展水平,以2013年度各地GDP指标作为分配指标因素之一,适当考虑合肥、芜湖市和两个产业集中区。
(五)根据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显示数据,对截至2013年11月,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线率不到100%的地区指标数予以减少;对2013年有违法经营记录的地区的指标予以减少。
(六)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先选择注册资本多、经营业绩好的典当企业在网点空白县设立分支机构。上年度年审的B级企业、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经营记录的典当企业,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各地务必坚持统一规划,按照新设典当企业布局方案(附后),在下达的规划指标内组织企业申报,严禁超指标推荐,否则不予受理。分支机构指标不再对各地分配,由各市推荐,商务厅按照布局原则和规定程序,择优审批。
二、严格市场准入
各地要严格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好市场准入关,优先鼓励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金充足、信用良好、持续盈利能力强的法人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防资金来源不合法、筹资渠道不合规的出资人设立典当行。
(一)注册资本。原则上在合肥、芜湖市设立典当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其他设区市不得低于3000万元,在县(市)不得低于1500万元(贫困县可放宽到1000万元)。
(二)新增典当企业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住所,营业场所为一楼临街门面房,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符合经营要求,具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三)股权结构。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或第一大法人股东占整个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以上。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第一大个人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第一大法人股东。
(四)股东条件
1. 必须有成立时间超过3年、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比例占全部股权的51%以上,单个自然人股东不得相对控股,如果第二大股东是自然人,则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应占全部股权的1/3以上;
2. 法人股东出资额必须小于股东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加本次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如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如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80%);单个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5% ;
3. 自然人股东为居住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
4. 出资人应出具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不从事违规业务、不以他人资金入股的承诺书;如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还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如有国资成分或上市公司,还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的承诺函;
5. 企业章程中不能有违背《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三、认真开展审查
各地要认真履行好新增典当行的初审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审查签字制度,对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严格审核新增典当行的企业章程、股权结构、出资人资质条件和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财务状况、典当行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要素,并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立典当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核实,确保申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并且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拟申请新增典当行应将注册资金划入指定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在申办期间,商务厅对注册资金实施监控。对未能受理或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对已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在其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市公安局颁发的特业证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商务厅通知银行将注册资金划入其基本帐户。在审核、备案期间申请人不得划出其注册资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各地要会同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本地区经省财政厅备案的2-3家规模较大、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地区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工作,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各地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后,应与其签订审计责任协议,严防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非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材料不得受理。2月28日前将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签署的责任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抄报商务厅备案。
四、坚持公开透明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步骤等各方面内容,方便公众及时查询和了解审批情况,推进典当行设立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我厅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对发现问题的,取消新增典当行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按时报送材料
各地务必按时完成推荐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并在3月15日上午下班前将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开展情况、推荐结果以及初审意见表、审核推荐表、推荐汇总表(附后)和装订成册的企业材料各一式两份报省政府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同时将推荐申报典当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未经政务中心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核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也不再退回补正、调整或替换,该指标作废。
商务厅接到申报材料后,由流通处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厅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厅流通处、监察室、法规处和省典当协会负责人组成)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并在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结束,我厅将在3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和备案情况表、备案汇总表报商务部备案。新设立的典当行凭我厅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其他相关证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特此通知
8.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表
安徽省商务厅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