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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问题简政放权 购买服务促进发展

2014-12-25 08:47:14  来源:南京典当网

                  
        截止今年三季度末,全市典当企业为56家,分支机构22家(其中本市分公司14家,外地在南京分公司4家,本市在外地分公司4家),共78家门店,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家典当公司、2家典当分公司)。全市典当从业人员529人,同比增加21人。资本金总额12.7亿元,年放贷约40亿元,年实现利税约3500万元。最高年份2011年放贷总额约60亿元,实现利税约5350万元。我市典当业在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自2013年以来,全市典当业经营业绩出现大幅度的下降,致使半数以上典当企业发生亏损,行业利润由去年同期的盈余1200余万元急剧滑落至今年的净亏损近300万元.

        一、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典当立法工作严重滞后,典当经营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 
我国典当业自1987年复出后,经历过一段监管失控期,典当机构数量迅速增长,直至1993年8月,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划归人民银行监管,人行对全国典当业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清理整顿,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对典当业服务对象、经营范围、设立申报等方面的限制却捆住了典当行的手脚,典当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00年6月,因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典当行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给原国家经贸委监管,原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颁发《典当行管理办法》,2003年商务部组建后,对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典当管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05年与公安部联合颁发了现正在执行的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办法鼓励典当行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中小企业,允许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允许负债经营,允许开办分支机构。由于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在拓宽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方面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典当业务领域不断扩大,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企业经营业绩稳步上升,受到社会投资的追捧。但是由于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只是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有限,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层级,原则上只能作为司法部门审案的参考证据,而不能作为司法部门审案的依据,且在内容上因典当业的特殊性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典当业务不能彻底从抵押和质押贷款业务的法规中独立出来,既失去了典当业务的特色,又导致一些诸如是典当业务还是抵押质押贷款业务的争议,因此现行典当管理办法实质上只是解决了行业监管层面的政策依据,而没有解决对典当经营的法律保护问题,典当业实际上是在一个没有法律保障的环境下开展经营工作。在08年之前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典当经营面临的诉讼较少,矛盾尚不突出,但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典当业没有法律保障的矛盾日益凸现。
        2、监管政策的变化成为影响企业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是去年年底商务部印发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明确规定不得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按此规定,本市一部分典当公司的业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有的典当公司过去定位于专门做股票典当业务,业务单一,转型较慢,受到的冲击更大,经营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二是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严禁向典当行以及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授信”的文件精神,所有商业银行已不再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已发放的贷款也将到期收回。《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典当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不高于资本金比例贷款的规定,已成为一纸空文,我市原来运行良好的“银、保、典”融资模式也就此终止。
        三是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将典当行向股东融资视同一般借款予以限制,堵死了典当行最后一条融资通道。今后典当行除了自有资金外,将无法取得任何其他来源的经营资金,无法负债经营。
        四是受股权转让必须分次进行的规定,影响典当行重组。现行的有关规定,是严格限制投资主体或投资人一次完成交易。这就造成了企业在一定时期法人治理结构的严重缺失。从而使收购、重组以后的企业在一定时期仍然不能正常经营,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
以上监管政策的一系列非常态调整,制约了典当企业的经营规模,限制了典当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对典当行的经营影响十分明显。 
         3、诉讼案件上升,缺少必要的司法保护。据了解,有80%左右的企业忙于诉讼案件。江苏的法律环境影响典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是省高院苏高法电【2013】90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第14条;“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应以登记的内容确定具体数额”规定,即变相的以房地产等部门登记的债权本金为限,在该条规定的鼓励下,债务人将会恶意拖欠借款不还,债权人只是以登记的本金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违约金、利息等将无法得到有效受偿,债务人为了对抗债权人的抵押担保债权甚至会伪造一些债权限制抵押权人的非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二是省高院2009年12月4日印发的《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既否定了《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当金利息加综合费用标准的限额,又否定了对绝当(贷款逾期)后加收违约罚息费的实施。由此造成“违约”比“守约”成本低(约低50%),客观上必然引导当户可以违约,甚至诱发当户恶意违约,致造成“抑善扬恶”的不良后果,进而使典当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由于缺少必要的司法保护,造成不少企业官司一打就是3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盈利水平急剧下降。
        4、行业协会缺乏必要的经费,开展工作受限。协会仅靠会费收入,只能维持一般性工作。开展一些大的活动,没有经费保障。如目前典当行业有不少绝当(黄金、铂金首饰、珠宝玉器、名人字画等)我会拟组织一次展销会,但场地租金昂贵,我们无法承担,目前典当行经济效益下滑,又不好收费,使这项活动无法开展。
        二、政府及商务部门可以下放的事项
        参照上海、苏州等兄弟城市的做法,我们认为,有下列事项可以下放给协会。
        1、新办典当行的预审。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8号令《典当行管理办法》,新办典当行需根据商务部下达的指标,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再报商务部备案。我们建议,由于协会掌握全市典当业的布局和发展情况,应由协会进行预审,合格后再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2、典当行年审的预审。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8号令《典当行管理办法》,每年典当行要进行年审,这项工作比较繁琐具体,属于事务性工作,可以将预审下放到协会,合格后报市局。
        3、典当行遵守法规情况的检查。建议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对典当行的各项检查中,可以委托协会进行。也可以进行联合检查。
  三、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打算
     1、对典当行业经营情况的统计分析。我会是全市30多个行业协会唯一进行全行业经济数据季度统计分析的协会。这项工作我们已经在做,今年局里已经给予一定的补贴,希望继续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金额可以再增加一点。
        2、对典当行业的各类培训。我会每年召开四次季度经营情况例会,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此外,还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开展新办典当行人员的典当实务培训、会计人员培训、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艺术品鉴赏辨别培训等等。希望局里给予一定的补贴,促进培训工作的开展。
        3、制定典当业诚信建设信用评估标准。根据《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商秩(2014)400号文件精神,我会将针对典当行业的实际,制定南京市典当业诚信建设信用评估标准。该标准分三大类:公共信用部分、商业信用部分、公益荣誉附加部分。希望局里给予一定的经费,促进典当行业诚信建设。
        4、如典当行的年检和新办典当行的预审下放给协会,希望局里给予一定的经费,协会好聘请业内专业人员开展这些工作。
        5、南京典当网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典当参考》刊物的发行。
        “南京典当网”每年及时转发行业重要资讯200余条,发布协会重要信息100多条,对重要资讯栏目保持每天更新;对多个栏目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对企业窗口信息进行适时更新。全年网站的点击量达 8.6 万余人次,行业关键词和区域关键词搜索点击率,在百度、谷歌引擎上列全国同类网站前三。《典当参考》每年编发四期,约16万字,其中报道行业信息要闻、经验交流、政策法规、典当掌故和理论探讨文章。希望局里给予一定的补贴,利用这一窗口在线发布企业信息,专人负责网页的维护和更新,从而使网站越办越好。
        四、几点建议
         1、多组织协会之间的交流。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协会工作交流会议。介绍在开展行业活动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在行业经营发展中,可以进行跨行业的联合,互通有无达到双赢。
         2、组织协会赴外地兄弟城市或国外考察学习。主要到市场经济发达、协会作用发挥好的浙江、广东等城市考察学习,也可以到国外进行考察学习,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
        3、大力表彰先进,促进协会工作。建议每年或两年对全系统的行业协会进行一次评比。对先进协会、优秀秘书长进行表彰,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促进协会工作再上新台阶(郑建良)